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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供优质会员服务,促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质核准并具有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会员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 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四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取得政府核准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机构,或隶属于该机构备案的分支机构;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入会后积极参与和支持协会活动;
(四)承诺遵守本协会的相关行业自律与惩戒规定;
(五)个人会员应是本行业相关学科及领域内颇有建树或有极高声誉的持证检验师或高级检验师。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义务:会员享有《章程》第十条规定的会员权利,履行《章程》第十一条规定的会员义务。
第三章 会 籍
第六条 单位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入会申请书》;
2.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需加盖公章,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核验相关信息。
(三)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向协会提出申请;
(二)填写《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个人会员登记表》;
(三)经协会秘书处审核后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经批准颁发会员证书。
第八条 批准程序:
(一)申请单位或申请人以书面文件向协会秘书处提交申请材料;
(二)秘书处审核后,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秘书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
(四)申请单位或申请人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秘书处向会员颁发会员证书,并在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九条 退会:
(一)会员要求退会,需以书面形式报告秘书处,经理事会批准,秘书处将在促进会网站上公布会员退会信息。
(二)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终止:
(一)主体资格终止的;
(二)普通会员自愿退会的;
(三)不再符合《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的;
(四)2年无故不缴纳会费的;
(五)2年不参加协会活动,不正常履行会员义务的;
(六)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发生变更的,应在一个月内向协会提交书面报告,履行变更手续。继任会员代表可接任该会员在协会理事会或监事会职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相应变更: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合并的,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承继;
会员合并后,承继理事会或监事会职务超过一个时,承继会员可申请继任其中一个职务,其余职务由理事会决定是否增补、如何增补。
(二)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入会资格机构的,原会员资格由分立机构友好协商,由其中一个机构承继,其余机构另行申请加入协会;如分立机构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各分立机构需分别申请加入协会。
原会员担任的协会职务随会员资格承继。
分立后机构申请加入协会,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协会建立联络员制度,单位会员的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具体负责与协会的日常联系。会员变更联络员及联系方式的,应及时更新协会会员系统信息,并确认。
第十五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函告协会:
(一)变更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三)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撤销;
(四)协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函告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六条 对为特种设备行业发展或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协会将视情形给予以下奖励:
(一)书面表扬;
(二)公开表彰;
(三)授予荣誉称号;
(四)其他合适形式的奖励。
前款所列的奖励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七条 对会员的奖励,由协会秘书处提出奖励意见,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决定。
第十八条 会员违反《章程》或自律性规定的,协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提示、质询,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违规情节严重的,由协会移交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并提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依法采取有关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 纪律处分形式:
(一)约谈;
(二)业内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前款所列的纪律处分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条 对会员的纪律处分,由协会秘书处组织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调查取证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处分决定可通过协会网站或公开媒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会员对所受纪律处分有异议的,可向协会申请复议。协会对复议申请做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复议期间原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第二十二条 协会实施纪律处分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是对《章程》的补充与说明,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