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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
安全附件和仪表检验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机构名称:安全附件和仪表检验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委会”),英文名称“Safety accessories and instrument inspection committee of CASEI”,英文缩写“SAIIC”。
第二条 机构性质: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设立的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机构宗旨:工委会将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凝聚安全附件和仪表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安全监管等各领域内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其他社会机构和人员的力量,加强安全附件和仪表技术研究和应用,推进行业整体质量、安全和管理水平的提升,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工作范围:跟踪、研究国内外技术进展,推广技术应用;收集行业重大或急需解决的技术问题,组织开展技术攻关、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等工作;搭建行业技术与管理交流的平台,推动行业进步。
(一)组织制定安全附件和仪表相关团体标准,推动标准实施。
(二)开展行业内技术研究和经验交流,推动国际技术交流合作。
(三)开展企业服务,为企业提供人员培训、技术服务等。
(四)为政府部门提供技术支撑。
(五)承担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工委会依据协会章程和本工作规则开展工作,接受协会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
第六条 工委会设立秘书处及若干工作组。
第七条 工委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组组长及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工作组长对主任委员负责,副秘书长对秘书长负责。
主任委员由协会推荐。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与相关单位协商推荐,报协会批准后经委员大会表决产生。秘书长由秘书处承担单位选派,副秘书长人选由秘书处承担单位与相关单位协商推荐,报协会批准后经委员大会表决产生。工作组组长由主任委员推荐,报协会批准聘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为工委会管理团队。
第八条 工委会筹备阶段委员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征集,由相关单位向协会提交委员推荐表,经工委会筹备组(秘书处)初审、主任委员审核后,报协会批准聘任。委员一届聘期不超过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秘书处职责:在工委会管理团队的领导下,负责工委会的日常工作,包括会议准备、文案起草、联络协调及其他事务工作。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承担单位工作计划。
第十条 工作组职责:各工作组在组长领导下,负责开展各组工作范围内的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主持工委会全面工作,监督秘书处履行其职责,副主任委员协助开展工作;遇重大事项时,需通过工委会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开展工作,确保工委会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各工作组组长负责承担其工作组的工作,并向主任委员和工委会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委员应积极参加工委会活动,向工委会提交有关行业技术进步、法规标准、科技发展等信息、建议、研究报告或技术总结。
第四章 委员
第十五条 委员条件:
(一)坚持党的方针路线,遵守协会章程、工委会工作规则及管理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在行业内信誉良好,人品佳,社会形象正面。
(三)身体健康,年龄63周岁及以下,特殊情况不超过65周岁。
(四)熟悉安全附件、仪表等领域工作,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和仪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技术代表性和影响力。
(五)职称、学历:
(1)正高,其他不限;
(2)副高+本科(≥50岁者可大专);
(3)本科(≥50岁者可大专)+8年相关工作经验。
(六)所在单位能为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及资源支持,能保证其参与工委会工作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委员申请书以及其他支持性文件;
(二)工委会秘书处初审,经工委会管理团队会审议,报协会批准聘任;
(三)根据工作需要,为提高工委会知识水平和研究能力,可以向行业外知名专家发出特邀聘请。
第十七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行使表决权和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二)参加工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工委会工作的批评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制度的规定;
(二)积极参加工委会活动,执行工委会各项决议;
(三)认真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工作纪律,严守工作机密;
(四)未经工委会许可,不得以工委会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
(五)积极发挥作用,向工委会提出有关行业技术进步、法规标准、科技发展等信息、建议、研究报告或技术总结;
(六)服从工委会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任委员同意,终止其资格:
(一)严重违纪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二)严重违反工委会工作规则和工作纪律;
(三)严重损害工委会权益或名誉;
(四)因自身原因,连续两次不参加工委会组织或委托活动;
(五)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
(六)任期内从未参加过工委会任何活动;
(七)不履行本规则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条 委员实行动态管理,由工委会根据工作需要按年度进行补充和调整,报协会备案并上网公布。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工委会实行委员大会、工委会管理团队会、专题会议等会议制度,工委会委员应严格遵守会议制度。
第二十二条 委员大会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工委会工作制度;
(二)选举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工委会全体会议每2年召开一次,需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工委会管理团队职责:
(一)审议并批准工委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二)审议并批准召开工委会全体会议;
(三)审议并批准调整工作组;
(四)审议工委会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第二十五条 工委会管理团队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需有2/3以上的管理团队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审议内容经由秘书处提交管理团队会议,其决议需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参加管理会议,并做好会议安排。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委员会各项会议审议结果及重要决定事项及时贯彻执行,委员会实行会议纪要、工作简报等文件制度。
(一)工委会各项会议决定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秘书处或指定人员整理,经主任委员审定分发相关人员。
(二)相关管理部门或领导的重要指示、委员会重要活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的重要工作要求、行业工作动态、以委员会名义开展的各项工作,需成文对外发布的,应经主任委员审定,以工委会名义发布。
(三)各项工作和任务完成后,相关负责人应将有关工作资料报秘书处存档。
第六章 经费及其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协会经费拨付;
(二)开展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等收入;
(三)社会捐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经费管理:
(一)经费由协会统一管理,执行协会财务制度,保证相关收入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二)经费收入用于工委会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
(三)工委会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工作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应由主任委员、秘书长审定;秘书处应当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经费收支接受协会的监督和审计。
第七章 监督与自律
第二十九条 工委会负责监督各工作组工作。各工作组委员严重违反本工作规则规定的义务或出现其它不适宜担任委员的情形,工委会有权责令辞职或予以解聘。
第三十条 工委会的各委员及各项活动均应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自工委会委员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报协会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的解释权属本工委会。

